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服務

行政院環保署 提供 6 種管道供民眾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。
(一)學歷:
    1、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、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,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、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畢業,並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
           程 24 個學分以上,其中包含 3 個核心科目 6 個學分以上者(環境教育、環境倫理、環境教育教材教 法,得以參加核發機關或
           環境教育機構所舉辦合計 30 小時以上研習時數代替),得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。
      2、前款 24 個學分包含申請之專業領域 18 個學分以上者,得申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認證。
(二)經歷:
     1、 曾 任 教 或 任 職 於 各 級 學 校 從 事 環 境 教 育 工 作 連續 1 年 或 累 計 2 年 以 上, 並 參 與 環 境 相 關 議 題 研習, 其 研
            習時 數 經 教 育 部 認 定 達 24 小 時 以 上。
     2、曾任職於各級政府機關(構)、事業或團體從事環境教育工作,連續 2 年或累計 4 年以上。
     3、曾兼職或志願服務從事環境教育工作,2 年內累計達200 小時或 4 年內累計達 300 小時以上。
     4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經歷。
(三)專長:
     1、具有環境相關領域著作並有助於環境教育推廣。
     2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專長。
(四)薦舉:符合下列情形之一,並經與「薦舉」事實有關之機關(構)、學校、事業或團體推薦者,得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:
    1、從事環境教育工作 20 年以上,具有重大貢獻。
    2、原住民族或其他少數民族對傳統環境教育之技能、智慧、文化價值維護與傳承,著有績效。
    3、曾擔任相關專業領域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、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助理教授以上年資至少 5 年,且從事環境教育工作年資 10
          年以上。
    4、從事環境教育獲得國家環境教育獎個人組特優或環境保護專業獎章。
    5、曾任職於相關專業領域之主管機關政務官 3 年以上或從事環境教育工作 10 年以上且曾任簡任正、副主管。
(五)考試: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、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,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、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
            獲得 14 個學分以上,且具有 1 年以上教學或從事環境教育工作經驗者,得以「考試」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:
    1、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者,筆試科目應包含環境教育與環境倫理(含環境教育法規)、環境概論、環境教育課程設計等 3
          科。
    2、申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認證者,以筆試及口試方式舉行,筆試科目應包含環境教育與環境倫理(含環境教育法規)、環境概論
         、環境教育教材教法等 3 科。筆試各科目均及格者,始得參加口試。
(六)訓練:參加核發機關開辦或環境教育機構辦理之環境教育人員訓練(課程時數應達 120 小時以上),並經核發機關評量合格,
           得以「訓練」合格證明文件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:
     1、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者,課程應包含核心科目合計 30 小時以上及實務訓練課程 30 小時以上,其中應含環境教育法規
           與環境教育課程設計 6 小時以上。
     2、申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認證者,課程應包含核心科目合計 30 小時以上、專業領域訓練課程 60 小時以上及該專業領域之環境
           教育實務訓 課程 30 小時以上。